分享到:
發布日期:
|
來源: 執法一科 |
東莞市森林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文書,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東人社監字〔2021〕第27-298號)。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將《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東人社監字〔2021〕第27-298號)送達給你單位,對你單位罰款15000元。你單位在法定期間內未對該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15000元罰款處罰的繳款義務,現已逾期166日(暫計至2022年05月17日),產生加處罰款1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先催告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本金15000元、加處罰款15000元。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收到本催告書后,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
(東莞市森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東人社監字〔2021〕第27-298號).pdf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
- 微博
-
- 微信